户外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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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户外合作协议

乙方:阿克苏中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甲方北京路“阳光金店”主裙楼上安装led户外电子屏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如下:

第一条:场地位置

1、坐落:“阳光酒店”坐落于和田市北京路与塔乃亦北路口;

2、安装:led电子屏安装位置为大楼面对广场方向的上方,2层裙楼平台上。

3、面积:暂定80平米(按安装图为主)

第二条 租期及价格

1、租赁时间:自2015年0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共计五年;

2、租赁价格:80000元/每年(捌万元整);

3、付款方式:每年付(转账);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及时交付给乙方使用;

2、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led屏幕的相关审批手续,确保led屏幕的合法;

3、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包含但不限于费用

4、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在运营过程中的的违法行为提出提醒;

5、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使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 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责任。

2、乙方有义务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他相关义务(包含但不限于费用)。

3、乙方需合法经营led电子屏;

第五条 违约责任

除双方一致同意以外,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协议或拒绝履行协议相关业务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均视同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相应损失;

1、乙方违约的则应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圆 。

2、甲方违约的则应赔偿乙方建设成本损失 。

3、甲乙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协议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须 在合同解除成立后将led屏幕拆除运走;

第六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政策变动)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合同自动失效,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甲方提供场地给乙方安装户外led屏幕使用,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费用。

2、乙方于led屏幕安装好以后自行运营,自负盈亏,甲方一律不干涉;

3、因此楼房产权归人民银行所有,乙方为租赁经营者,因此本协议合作期限暂定5年,待甲方经营合同到期后以后,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与人民银行沟通后续合同事宜;

4、对led电子屏的电路铺设甲方给予乙方指导,电表及电线由乙方负责安装,电费按和田市供电局价格缴纳。

5、2015年1月1日前为安装建设期,故不计算在本协议期限。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 壹 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

甲方:(个人) 乙方:阿克苏中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户外合作协议 [篇2]

甲 方:岳池县三叶家私品牌联盟店(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制作户外广告使用乙方广告位,此广告位为: 村 组的房屋墙面,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使用乙方墙面租金/年,在安装户外广告时由甲方一次性付清,若第二年需继续使用墙面,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受优先权,但甲方需在到期前半个月告知乙方。

二、期 年)。协议期内乙方不得更改合同期限,若有更改,乙方需退还甲方广告位年租金,并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

三、甲方在安装户外广告时,不得损坏乙方的墙面。

五、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人为撕毁或者损坏广告画面,若有撕毁或者损坏需按制作价赔偿(自然因素除外),具体由甲方监督落实。

五、乙方发现甲方的广告画面因非人为因素损坏,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维护。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 电 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户外合作协议 [篇3]

甲方:温州商贸城温馨物业公司

乙方:罗山县卓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作事项:户外楼顶大型广告牌

二、广告牌设置地点:罗山县城家俱乐超市楼顶(面向灵山大道)

三、广告牌规格及合作方式

1、规格 ,总面积 ﹐。

2、合作方式:甲方提供场地,并负责当地部门、群众及场地正常施工的协调工作。乙方出资建造楼顶广告牌。

四、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广告牌的所有权。前三年广告牌由乙方免费使用。

2、自第四年开始起,乙方每年交付甲方管理费一万元整。

3、广告牌的设计使用寿命15年以上,此间广告牌的维修及安全由乙方负责。

4、15年以后乙方如检测广告牌安全性能不达标需及时拆除,拆除后双方本合用所约定的权力义务自行终止。如需

再度合作,双方另行协商。

5、甲方在广告牌使用期间(15年以上)自第四年起每年收取乙方一万元管理费,并确保15以内不得因甲方原因或甲方承租户、住户的原因,拆除广告牌。如在此期间因上述原因拆除广告牌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广告牌由乙方全权自行使用或对外发布(广告不发布家具类广告),在使用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收益场由乙方承担。

五、备注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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