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粹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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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粹试题

1 [单选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 )。

A.支付违法经营的罚款

B.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C.支付的税收滞纳金

D.支付银行加收的罚息

【参考答案】D

2 [多选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红利

B.转让财产所得

C.租金

D.利息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

(1)选项AC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2)选项B: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判断题] 《仲裁法》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A.√

B.×

【参考答案】错

【参考解析】

《仲裁法》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裁决。

4 [多选题]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中,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有( )。

A.仓储服务

B.电影放映服务

C.装卸搬运服务

D.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 [多选题] 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在外国或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下列期限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有( )。

A.自发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

B.自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

C.自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3个月

D.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12个月内;(2)外观设计:6个月内。

6 [单选题] 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甲企业2015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 )万元。

A.2.5

B.2

C.1.25

D.1

【参考答案】D

【解析】(1)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甲企业2015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0×50%×20%=1(万元)。

7 [单选题] 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成为专利权客体的是( )。

A.外科大夫甲发明的手术新方法

B.数学家乙发明的能够运用新计算方法的.教学用具

C.天文学家丙发现的一颗新的小行星

D.植物学家丁通过杂交方法培育的新物种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1)选项A: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2)选项B: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置或者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可以授予专利权;(3)选项C:属于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4)选项D: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8 [多选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参考答案】B,D

【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定条件;(2)选项B:在非紧急情况下,王某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3)选项CD:王某应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义起诉。

9 [判断题]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A.√

B.×

【参考答案】对

10 [简答题]

2015年4月20日,甲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0%,预先扣除全部利息20万,丙公司为此作保证。同时约定乙公司逾期还款,应按每天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甲按合同约定扣除利息后付给乙公司80万,乙公司开具了收据。丙公司以书面形式向甲出具担保函,并表示“乙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由丙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责任。”债务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偿还债务。

甲在2016年8月20 日向丙公司主张权利,丙公司以一般保证人主张先诉抗辩权予以拒绝。甲又向乙公司主张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乙公司同意偿还实际借款80本金及利息,不承担逾期部分利息和违约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借款合同约定预先扣除借款利息是否合法?应如何处理?

(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逾期未还款,甲能否主张逾期利息?如果能主张逾期利息如何确定?

(4)甲和乙公司约定的借款利息是否合法?甲能否同时主张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该借款合同约定预先扣除借款利息不合法。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丙公司的主张不合法。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甲可以主张逾期利息。根据规定,约定了借款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4)甲和乙公司约定的借款利息合法。根据规定,民间借款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甲可以一并主张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